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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好友之名买车出事后一大波麻烦来袭

发布时间:2021-01-09 01:55:16 阅读: 来源:三七厂家

中安在线讯 据阜阳新闻网报道,房子车子,登记在谁的名下,需要慎重考虑。可有人觉得好友间好得可以穿一条裤子,借他人身份证购车没什么大碍。

可就是这个决定,引来了纠纷:出事故后,因好友欠钱,理赔款被法院划走。为此,他起诉法院。近日,法院二审判决划走欠款合理。

马某与王某是铁哥们,亲密无间。

2013年,马某购买一辆五菱轻型货车。为了入户方便,他就和王某商量,车主写王某的名字,对方满口答应。可买车还需要买保险、理赔以及车辆年检,都需要车主本人的身份信息。在家人的提醒下,两人签订了借名买车协议。协议规定,马某借王某身份证购买车辆,车子所有权永远归马某所有,出现任何交通事故,责任由马某承担。购车时用王某身份证办的银行卡,里面的所有钱款归马某所有。

2013年8月20日,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被保险人为王某。2013年9月5日,车登记到王某名下。

这场借名购车,似乎圆满完成。可一场交通事故,却惹来了大麻烦。

2014年1月7日,马某驾驶货车与一辆电动车相撞,电动车车主受伤,两车均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马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马某与电动车车主自愿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8.2万元。

接下来,保险公司核损后支付了80940元,分两笔打入王某名下的银行卡中。只是这笔钱,王某和马某都没有拿到。原来,王某与李某之前产生过纠纷,法院判决王某偿还李某7.5万元。可王某说啥都不还钱,李某申请强制执行。保险公司的理赔款一到账,就被法院划走7.5万元。

马某觉得,这笔钱不属于王某,便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归还属于他的理赔款。

随后,阜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马某对这辆轻型货车及王某名下账户钱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失,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马某虽然与王某签订了借名购车协议,但马某不是车辆登记的法定所有人。

而他们签订的借用协议,只是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汇入王某名下的账户,也应是基于诉争车辆的物权登记效力。

此外,马某对该银行卡和密码的掌握,违反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因此,法院认为,机动车登记在王某名下,银行账号也是王某的,法院对王某所欠下的款项进行划扣,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马某的诉讼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马某不服,上诉到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法院二审认为,银行账号是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即对该账户中的款项享有实体权益,阜南法院依据生效判决书划拨王某名下的存款并无不当。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马某二审败诉后,又要求王某赔偿其损失(另案处理)。

原本一对好朋友,因借名购车借出一系列麻烦,早知如此,当初何必作此决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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