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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擅自迁移拆除风貌建筑最高罚款50万

发布时间:2020-02-27 16:55:13 阅读: 来源:三七厂家

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认定标准

根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文物较多、风貌建筑集中成片;建筑样式、空间格局和街区景观保留较完整;能集中反映自治州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的街区,可以认定为历史风貌街区。

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认定为风貌建筑: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价值的;反映当地历史文化、民俗传统或者地域特征的;少数民族的代表性作品;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在革命发展史上或者重大变革时期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名人故居;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

条例背景

红河州需保护的历史风貌街区超30处

因保护工作滞后 损毁灭失速度惊人

红河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侯伟国对条例进行说明时称,全州需要保护的历史风貌街区至少有30余处,需保护的风貌建筑至少有1000余处。

他说,红河州拥有丰富的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遗存,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在红河州均有分布。据2013年8月立法调研中的不完全统计,仅建水、石屏、蒙自、红河四县市,需要保护的历史风貌街区就有30余处,需要保护的风貌建筑就有1000余处。

这些街区和建筑,集中反映了红河州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民族的发展历史,是红河州宝贵的历史资源,也是红河州传承历史文脉不可替代和再生的载体。由于保护管理工作滞后,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的损毁灭失数量较多,速度惊人。因此,制定《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十分必要。

红河一些地方的老街区经过修缮,旧时韵味少了许多。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历史风貌街区和风貌建筑保护条例(草案)》26日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条例规定,禁止非法买卖风貌建筑构件,擅自迁移、拆除风貌建筑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历史风貌街区

除必要设施 核心区不得新建扩建

条例明确,历史风貌街区是指经红河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保存文物丰富,风貌建筑集中成片,能够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地域特色、民族特色,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风貌建筑是指经红河州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地方或者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

条例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行政区域内的历史风貌街区批准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历史风貌街区保护规划,报州政府批准、公布。

在历史风貌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对现有建筑进行整修时应当保持其历史风貌;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不得新建公路、高压廊道、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停车场和维修保养场、加油(气)站等设施;不得修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或具有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场所。

风貌建筑

所有权人也不得擅自更换构件

条例规定,风貌建筑的保护等级根据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确定。

自治州、县(市)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风貌建筑的保护规划图则,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风貌建筑。因公共利益确需进行建设活动,对风貌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而需要迁移保护或者拆除,或者作为分散的单体风貌建筑不易于保护的,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拆除、迁移或者易地复原重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风貌建筑所有权人、经营管理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更换风貌建筑构件,风貌建筑构件禁止非法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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