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新规金融机构皆可代销保险
中国保监会4月8日发布了《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首次将可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主体范围明确为整个金融机构。
2000年保监会曾发布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表示,本次出台征求意见稿是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监管。本规定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金融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的经营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规定,只要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非保险类金融机构都有资格申请代理保险业务。这意味着,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都可申请代理保险业务。目前只有在金融机构中,只有银行可以开办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一位保监会法规部人士称,保监会出台征求意见稿是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单独对金融机构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予以规定,以便使保险兼业代理业务的监管更加专业化。据了解,此前的规定并未禁止除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开展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只是在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予以明确。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监会支持金融机构成立专业保险代理公司,为投保人提供更好的保险服务。保监会派出机构可结合当地实际,依法制定本规定的相应监管办法,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委托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应当依法与金融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合同除了约定代理险种、代收保险费结算方式、佣金标准及支付方式、保险单证及宣传资料管理、教育培训、投诉及应急处理等事项外,还应当详细约定代理保险业务合规要求、反洗钱措施以及委托代理双方在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管控上各自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征求意见稿要求,委托代理双方不得将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出售或者非法提供,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金融机构在代销保险时,不得对投保人混淆保险产品和其他理财产品,隐瞒保险产品的特点和风险或夸大、变相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等误导行为。
据统计,截至2010年底,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0991.14亿元,其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5464.42亿元,同比增长22.50%。在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银行类代理机构共实现保费收入3503.79亿元,占全部中介渠道保费收入的31.88%,在兼业代理机构保费收入中的占比更是高达64.12%。(责编:陈宇)
(责编:陈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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